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
企业“内循环” 项目认领表
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协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电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公约以规范我市电子行业及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能力,为业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专做精做强。确保全市电子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宗旨。
第三条 本行业公约所指企业包括:生产制造各种电子信息产品、电子专用设备、仪器、专用原材料以及电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究和开发的企业。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本行业公约提倡业内企业弘扬团结、互助、协作和发展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抵制损人利己不良行为,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升本市电子行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第五条 本行业公约提倡业内企业遵规守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强自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信用建设,塑造企业良好的品牌和信誉。
第六条 本行业公约提倡业内企业加强基础建设和人才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七条 业内企业要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企业自律能力和公信力,自觉维护行业的健康、正常、有序的生产环境。
第八条 业内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绝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绝不以次充好,不弄虚作假,坚决抵制损害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业内技术交流和人才流动要通过正常渠道,不得用不正常的手段窃取对方的技术和挖走对方的技术人才。正常流动的人才,其资格证明要相互认可。
第十一条 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倡公平竞争,不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的言论,不搞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不以眼前利益损害行业和企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业内企业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电子产品技术的档次和产品附加值,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树品牌,创名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第十三条 业内企业如发现欺诈或可能给同行企业造成损失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协会,协会将通过调查核实后通报全行业,减少和避免同行业企业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业内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以利协会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业内企业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座谈、论坛、讲座、交流活动、展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等,提升协会的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业内企业要自觉切实履行社会公共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行业公约的执行,协会常务理事会将专门作出关于发布《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自律公约》的决议,号召会员企业积极履行。
第十八条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受理书面投诉,定期向监事和专业委员会通报本行业公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行业公约的行为提交监事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对严格遵守本行业公约的企业特别是会员企业,给予业内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行业公约的行为由协会监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对违反行业公约的企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业内通报以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行业公约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行业公约在试行过程中,业内企业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协会修订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本行业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